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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科 目: 社會工作

類 科: 社會行政

等 別: 三等考試

一、社會工作者以綜融的角度(generic approach)切入實務工作,其必須具備的中心思考架構為何?在社會工作專業助人的過程中,必須經由那些程序或步驟以協助案主解決問題?(25分)

 

【擬答】:

以綜融的角度(generic approach)切入實務工作,其必須具備的中心思考架構為「人在環境中」(person-in-environment)的知識典範為基礎,來檢視人的問題,從不同層次的問題切入干預,並願意扮演各種問題層次所需的角色。

綜融社會工作步驟為:(1)評估;(2)歸劃;(3)行動;(4)評鑑;(5)結案。綜融途徑又稱為通才取向,主要受到1960年代社會系統理論(Social System Theory)的影響,這派學者認為有四個理由使社會工作者採取更寬廣的知識與技巧來協助案主:每個人同時存在於不同的社會體系中,如家庭、學校、工廠、社團、社區,因此,求助的部份也可能兼及各體系的問題。大部份的問題是多面的,很少來求助社會工作者的問題是單一因素決定或單一議題,如兒童虐待可能涉及家庭解組、失業、精神疾病等複合問題。有效的干預經常是直指大的體系,例如學校工作者面對中輟學童問題時,如果是少數,則可能是個例,但當問題普遍存在時,顯然再多的個案輔導或團體輔導可能無濟於事,而必須介入學校課程改革,以及課後補救教學方案。預防與改革通常要經由超越個人、家庭、小團體的層次,才能徹底有效。

 

二、專業社會工作者必須因著不同的環境與目標而扮演多元而不同的角色。請以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保護扶助為例說明社會工作者所扮演的角色。(25分)

 

【擬答】:

   請以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保護扶助為例,社工員扮演

()、直接服務提供者

(1)協助解決個人問題:如醫療方面的緊急救援,診療與驗傷,個別心理諮商或治療。

(2)婚姻或家族治療:協助案家進行婚姻諮商與家族治療

(3)團體工作:協助案主參與相關的受暴婦女支持成長團體

(4)相關資訊的教育者和提供者:就業資訊提供。

()系統的連結者

(1)社會服務經紀人:協助尋找緊急的臨時居所、連結婦女緊急生活扶助、法律訴訟補助;

    (2)個案管理者和協調者:進行案主的個案管理工作。

(3)調解者和仲裁者:調解案主與施暴者。

 

()系統的發展者

(1)方案發展者:設計相關被害人保護方案

(2)政策與行政的發展者:在機構內倡導被害人福利相關的政策。

 

三、假設你是身心障礙機構內的社會工作員,請針對逐漸老化的身心障礙者,設計一套符合他們老年所需要的個案管理服務。(25分)

 

【擬答】:

    逐漸老化的身心障礙者所需要的個案管理如下:

        (1)接案與建立關係:與機構內逐漸老化的身心障礙者建立個別化的專業關係

     (2)評量:1.生心理狀況評量:個案管理者從案主填寫基本資料表格、口語表達、文字閱讀等狀況可以了解其概略能力,並了解其老化的情形,以及情緒行為表現、判斷辨識能力、藥物使用等情形。2.經濟評量:針對身心障礙者逐漸老化的情況,評估所需的經濟資源與補助、案家的經濟能力。3.日常生活與人際關係的評量:評量案主的社會支持網絡。

     (3)目標設定與介入計劃:短期目標是為案主建立適當的醫療與健康服務計劃,以及完善的經濟補助資源;長期目標為幫助案主建立可以因應老可以因應老化的支持性的社會支持網絡。

    (4)取得資源:與醫療資源連繫、連結經濟補助資源、評量案主的社會支持網絡並進行連結;形成資源網絡,以備運用。必要時,社會工作者可與案主共同向資源的提供者進行交涉。

       (5)進行協調:社會工作者可以扮演觸媒者的角色,居中協調案主與資源提供者,使其在共同目標上達成協議。

       (6)結束關係:社會工作與案主一起評估服務計劃執行的情況,如果預期目標已經達成,就可以循序漸進結束個案管理的關係。

 

四、何謂兒童人權?目前台灣的兒童人權保障情形如何?(25分)

 

【擬答】:

    兒童人權即兒童的基本權利,聯合國於19591120日通過兒童權利宣言,提出十項主要的兒童權利及其保障原則。茲歸納其要點如下

1.平等權:所有兒童一律享有基本人權,不因其本人或家庭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它主張、國族或家世、財產、出生或其它身份,而有軒輊或歧視。

2.生存發展權:兒童應受特別照顧,並以法律或其他方法,給予兒童機會及便利,使其能在自由與尊嚴的情境中,獲得身心、道德、社會各方面的健全發展。

3.身份權:兒童出生時,應即有權取得姓名及國籍。

4.福利權:兒童應有權享受社會安全的利益,有權在健康環境中成長,包括出生前與出生後的適當照顧,以及獲得適當的營養、居住、娛樂和醫療等。

5.特別權:兒童在身體、心智或社會方面有缺陷者,應按其個別情形,予以所需的特殊矯治、教育及照料。

6.家庭權:兒童應在其父母照料及負責的情況下成長,以利其人格充份與和諧

發展;幼齡兒童除特殊情形外,不應使其與母親分離;對於無家可歸或缺乏適當扶養的兒童,社會及政府當局負有特別照料的義務。

7.受教權: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至少在初等教育階段應為免費強迫制,首先應由父母負起兒童教育與輔導的責任,並以兒童最大利益為指導原則,社會及政府則盡力促進兒童教育目標的達成。

8.優先權:在一切情形下,兒童應最先受到保護與救濟。

9.受保護權:兒童應加保護,使不受任何形式的漠視、虐待與剝削;在未達適當年齡之前,不得僱用、不得使其任何妨害其健康、教育或道德發展的工作。

10.受養育權:兒童應加保護,使其不受種族、宗教及其它各種歧視的薰染,對兒童的撫育應陶冶其友好、和平、博愛及為人類服務的精神。

     目前台灣的兒童人權保障情形包括:

1.提升托育服務品質並落實保母證照制度:在托育服務方面,除繼續加強輔導托兒所辦理立案、建立社區化、普及化托育環境。

2.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體系:世界先進國家已建立發展遲緩兒童定期通報、鑑定、轉介系統。為因應世界潮流,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之規定,針對發展遲緩兒童,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政府正積極建構完整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體系。

3.落實兒童保護工作:家庭能否提供兒童積極性的發展需求,是評估兒童保護績效的重要指標之一。內政部兒童局除繼續輔導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通報、緊急救援、安置輔導、強制性親職教育之外,民國92年起,推動保護個案家庭處遇服務,針對通報確定為兒虐個案,積極輔導地方政府辦理家庭處遇服務,並規劃專業人員提升社工人員家庭處遇知能,改善受虐個案家庭功能。再者,民國94年起,內政部兒童局訂頒「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預防兒虐及家庭暴力事件發生。

4.加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包括(1).緊急救援工作(2)陪同應訊(3)設置關懷中心、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4)設置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及網站。

5.強化對弱勢家庭兒童的生活照顧:包括(1)生活補助(2)托育補助(3)醫療補助。

6.加強外籍配偶家庭及兒童少年的協助:對於外籍配偶夫妻,透過多樣化融合式親子活動,引導外籍配偶家庭與一般家庭共同參與,豐富外籍配偶及兒童人文與環境刺激,拓展人際網絡,強化家庭支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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